抗心律失常药物(AAD)是房颤患者节律控制策略的一线推荐,如何规范给药?
近日,《心房颤动节律控制药物规范应用专家共识》指出,对于症状性房颤患者结合其意愿,推荐应用药物和/或导管消融进行节律控制,特别是具备以下临床特征的患者:
年轻、初发房颤或房颤病程较短、房颤相关心动过速性心肌病、心房内径正常或稍大/房内电传导正常或稍延缓、室率控制症状缓解不佳。
1. 诊断1年内的无症状性房颤,合并CHA2DS2-VASc≥2分,结合患者意愿,推荐尽早进行节律控制治疗,治疗策略包括药物和消融。
2. 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者(有意识障碍、休克、低血压、合并心衰、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或预激综合征等)首选电复律;血流动力学稳定者,可先尝试药物复律;血流动力学稳定但药物转复无效或仍有不可耐受症状的患者,推荐电复律。
3. 大多数阵发性房颤急性发作可在1~2 d内自行转复,房颤持续时间越长,转复成功率越低且血栓形成的风险越大。复律时机应根据患者症状的严重程度、是否已服抗凝剂、房颤持续时间、既往栓塞病史及CHA2DS2-VASc评分等决定。
可用于房颤复律的 AAD有Ⅰc类(氟卡尼、普罗帕酮)和Ⅲ类(胺碘酮、多非利特、伊布利特、维纳卡兰)。
1. 应基于患者特征、药物特性及副作用等选择恰当的药物 HFrEF患者只能选择胺碘酮;
2. 对于有瓣膜病、冠状动脉疾病、HFpEF或HFmrEF及左心室肥厚的房颤患者可应用胺碘酮复律;
3. 对于无器质性心脏病的房颤患者可应用氟卡尼、伊布利特、普罗帕酮及维纳卡兰复律。
对于有症状的阵发性房颤患者,若症状发作不频繁,并且已在医院通过监测确认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,患者可在家中自行服用单剂量Ⅰc类药物转复窦性心律,此类方案称为“口袋药”复律策略。
适应证:房颤发作≥2 h,频率<1次/月;房颤发作期间无严重症状(如晕厥、严重胸痛或呼吸困难)。
禁忌证:严重的结构性心脏病,如LVEF<50%,缺血性心脏病或严重的左室肥厚;异常的心电传导(如QRS 间期>120 ms,PR 间期>200 ms,窦房结功能失调或高度房室传导阻滞);收缩压<100 mmHg。
用法用量:顿服,氟卡尼200~300 mg或普罗帕酮450~600 mg。部分患者可能发生心动过速,建议提前30 min口服β受体阻断剂。
不良反应:严重心动过缓、低血压、传导阻滞。
出现下述情况时,应及时医院就诊:用药6~8 h房颤仍未中止;用药后自觉不适(如主观感觉症状加重);24 h内房颤发作>1次(不建议24 h内服用“口袋药”2次);房颤发作伴随严重症状(如明显呼吸困难、胸痛、晕厥或栓塞卒中表现)。
目前常用于房颤复律后维持窦性心律的药物有氟卡尼、普罗帕酮、胺碘酮、决奈达隆和索他洛尔。
合并窦房结或房室结功能减退的房颤患者,应避免使用药物进行节律控制,确有必要进行药物治疗时,应考虑预先植入起搏器;当房颤患者的窦性心律难以维持,且决定放弃控制节律而采用控制心室率策略时,应停用药物。
药物治疗启动后应定期监测心室率、QRS宽度及QT间期,明确有无心动过缓或传导阻滞。
一种药物维持窦律失败后,可复律后改用其他药物;当药物维持窦律效果不佳时,应首选导管消融治疗。长期节律控制治疗评估及药物选择见图1。